2019年4月,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(以下称公租房)建设和运营,出台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), 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得以延续。
分析: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61号公告是财税〔2015〕139号的延续文件,优惠事项差异不大,主要差异为:文件表述上进行了适当修改,取消了政府出具资料的硬性规定,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新政策修订为“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,将“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(筹集)的公租房”纳入优惠范围。具体对比情况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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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5-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