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关于劳务报酬所得
1、根据新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,属于综合所得的其中一项,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,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,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,年度汇算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。
2、关于劳务报酬的界定,新修订的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第(二)款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,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,包括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3、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。对于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来说,作为扣缴义务人,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,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。预扣预缴税款时涉及的减除费用,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;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,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如下表所示:
级数 |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| 预扣率(%) | 速算扣除数 |
1 | 不超过20000元 | 20 | 0 |
2 |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| 30 | 2000 |
3 |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| 40 | 7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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