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在深圳正式施行,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,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。
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,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,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;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。
深圳作为我国首个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城市,在申请流程上有诸多条件,例如:必须满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,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,因生产经营、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,可以依照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、重整或者和解。
对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判断标准,法院也会有严格的审核,并不是只要有债务就能申请个人破产。
浙江大学财务与会计学系教授陈俊认为,“个人破产法”有助于大众创业,是激发创业热情和创新精神的制度保障。
因为“个人破产法”允许个人破产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豁免债务。用陈俊教授的话说就是免除个人关于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,也让“不幸但诚实的债务人”获得重整旗鼓的机会。
因此,个人破产法的意义就在于给个体户、微商、电商、自由职业者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后,有机会可以再次创业。
在之前,这类主体一旦遭遇风险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,既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,也不能获得与企业破产同等的破产保护,很难有“东山再起”的机会。
商海浮沉、大起大落,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,一旦经营不善,资金出现问题,无法维持正常运转,破产就在所难免。
实际上,相比于个人破产,企业破产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了。去年年末,“童年的记忆”小霸王就被传出破产;艾格破产清算也上过微博热搜;就连生产过宝马的华晨汽车也宣布破产......
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有很多相似之处,个人资不抵债宣布破产后,会有限制消费等一系列的限制条件,企业破产后其相关的负责人、法人也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。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清算,也要交税,要交税,交税......
根据《破产法》规定,破产程序终结后,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这里的登记机关,既包括工商局,也包括税务局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规定,纳税人破产注销的,注销顺序是先税务、后工商,之后法人的主体资格才算消亡。所以说,工商注销前,必须先处理好税务问题。
关于企业破产清算,《破产法》规定允许通过拍卖的形式来变价出售破产财产。除了资产拍卖,还可能存在直接用资产抵债。
如果在未申请破产之前,拿资产去抵债,属于一种有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,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应税金。
如果已经申请了破产,纳税人选择资产重组,并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最终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同一单位和个人,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,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,不征收增值税。
不论是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,我们都不希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,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,没有任何重生的机会。因此破产保护制度只是迫不得已的一种保护机制。这种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,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。